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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盗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0 12:50:03
    案例:
  某日上午12时许,谭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某小学门口时,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致使谭某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谭某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
    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肇事摩托车实际车主为孔某,他在交通事故当日上午8时许发现摩托车丢失后就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尚未破案。
    受害人谭某因此次事故使得其头部严重受伤,先后两次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上万元。谭某在找不到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孔某承担其医疗费。而孔某则认为此次事故是由偷车人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应由自己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受损害是交通肇事所致,由于肇事者逃逸,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所受人身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摩托车所有人孔某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负责任,车辆丢失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支配,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车辆所有人对被盗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驾驶员的责任,如在下车时拉下手制动,关好车门,拔下钥匙,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车辆所有人为了防盗花费过量的成本,毕竟被盗与否是十分不确定的事件,为预防此不确定事件花费过量的费用,过度谨慎,往往是徒劳无益的,是一种社会有效资源的浪费。
  因此,只要所有人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适当注意义务,就应认为其对车辆被盗的意外事件没有责任。在车辆被盗后,实际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有效控制,这时车辆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再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而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应由肇事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资讯录入:张伟律师    责任编辑: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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