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应考虑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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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0 12:52:00  |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二、确定精神损害慰抚金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 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能力强的加害人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
| 资讯录入:张伟律师 责任编辑:张伟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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