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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将交通事故的肇事方的单位列作赔偿主体           ★★★
是否可以将交通事故的肇事方的单位列作赔偿主体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5 16:14:51

 

       首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一般

由雇主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为共同被告。所谓“

雇员职务行为”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

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

事雇佣活动’”。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

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

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诉讼中的被告。

         所以,本律师认为可以将肇事方和其单位列作共同被告,加以审理,但原告应当对肇事方

是履行职务或从事单位授权的活动进行举证。

资讯录入:张伟律师    责任编辑: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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