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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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19:0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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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夏XX之夫),男,汉族,XX年XX月XX出生,无业,住XXXX,电话:XXXX 原告:李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XX(李XX之父)。 原告:夏XX(夏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 原告:牛XX(夏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支公司,住所地:本市九华山路268号, 负责人:XX 被告:朱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电话:XXXX 被告:合肥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两站广场。法定代表人:程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23974.93元(其中,由第一被告首先从强制险中赔付6万元;再由第一被告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余款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系雇佣关系,第一被告是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人。2006年9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朱XX驾驶皖B/XXXX号小客车(车主为被告张XX),在本市XXX区经三路与纬七路交叉路口,将正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李XX撞倒,造成乘坐在李XX后面的夏XX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不仅给原告物质上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而且给原告精神上也带来了极度的痛苦。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一被告应在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首先赔偿,再由第一被告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余款由其他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至今各被告未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夏XX的生命权,给各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长期的精神痛苦,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各被告未给予相应的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希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一): 具状人(二): 具状人(三): 具状人(四): 年 月日 附: 1、 诉状副本五份;证据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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