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刑事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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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10:27:39  |
上诉人张××,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安徽省×县人,大专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村。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8)肥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13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宣判,并送达了(2008)肥西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本案本身就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骑自行车横过206国道是引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诉人认为,涉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上诉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客观情况下作出的责任认定。其次,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实施营救措施。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上诉人也充分考虑到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在经济上不仅积极赔偿,而且数额远远高于法定标准。原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也认定:上诉人系自首,并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上诉人认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诉,希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
| 资讯录入:张伟律师 责任编辑:张伟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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